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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9 12:05:3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6177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待定。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七条 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语种不限。

第九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我校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培养特点,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我校所有专业;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根据不同生源群体划定录取控制线。

2.录取原则

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身份报考的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按照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果仍同分,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录取结果。未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以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用人单位员工、基层农技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计划”身份报考的考生成绩由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按照自然通识、人文社会科学通识、时事政治、综合能力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果仍同分,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录取结果。未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3.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4.临床医学专业、中医学专业、针灸推拿专业只录取符合“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计划”身份报考的考生。

5.对于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ccm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联系电话:0431-84825118 84844694

第十三条 相关说明

1.考生填报志愿过程中,请仔细阅读《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扩招专项网上报名系统》的提示信息,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经审批公示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3.根据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录取新生须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4.被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5.根据《吉林省“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21〕18号)的通知,对以“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计划”被录取的培养对象在校期间,按规定享受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十四条 监督机制

学校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试工作在我校纪律检查室的全程参与下进行,主动接受省招生主管部门、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1-84825101

第十五条 其他

1.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2.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3.学校招生网站(http://zs.ccmc.edu.cn)为唯一指定报名网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